新聞資訊
行業資訊
藥店擅自出售處方藥 造成人身損害應擔責
來源:醫藥網發布時間:2013-09-09點擊:4492次
藥店擅自出售處方藥,造成服藥者人身損害的,應否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?近日,宣城中院二審審理了該類健康權糾紛案件,依法判決藥店賠償服藥者損失。
2012年2月6日,鐘某因腿部抽筋向某藥店問詢購藥,經營藥店的業主李某向其出售了卡馬西平片(屬治療癲癇類的處方藥品)、鈣片等藥品。鐘某服藥幾天后,出現了牙齦出血、口腔皰疹、皮膚瘙癢、雙眼震顫等癥狀。因情況危急從當地醫院轉入蘇州大學附屬醫院治療,后因病情繼續加重轉入解放軍某院治療,最終確診為患重型多形紅斑(服用卡馬西平片的不良反應)。鐘某經治療痊愈,為此支出醫療費32724.79元。2012年4月18日,鐘某以李某擅自銷售處方藥造成其損失為由訴至法院。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鐘某各項損失為36838.29元,判決其按60%的責任比例賠償鐘某損失22102.97元。藥店業主李某認為一審認定的醫療費用過高及責任比例劃分不當,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,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。
宣城中院審理認為,卡馬西平片為處方藥,應憑醫師處方向患者出售該藥。李某在未經醫師診治且未持醫師處方的情況下,擅自將處方藥卡馬西平片銷售與鐘某,理應對鐘某服藥后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鐘某身體不適時未及時到診療機構就診,對服用處方藥后的不良反應亦未及時關注和治療,鐘某主觀上亦具有一定的過錯,其對自身損害后果也應承擔部分責任。案經宣城中院調解,李某同意賠償鐘某18000元。
法官提醒大家,法律對處方藥的調配、購買及使用作出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,無論藥店經營者,還是患者本人,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,尊重科學,重視、關愛生命和健康,避免處方藥使用不當帶來的痛苦及意外事件的發生。
返回